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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测绘工程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测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成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从承接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技术设计、生产实施、成果验收至成果交付使用整个测绘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贯彻“精心测绘、科学管理,优质创新、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测绘生产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第四条 测绘生产质量控制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最终检查。
第五条 公司应经常进行质量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学习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控制,持续改进,逐步提高质量控制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 测绘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规定考核办法,以作业质量、工作质量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确定本单位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签发质量手册;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对本公司测绘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质量、技术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贯彻实施,审定签发有关的质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质量争议;审核技术总结、最终检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质量计划,贯彻技术标准及质量文件;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生产部门质量技术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质量、技术及过程检查;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所检查的成果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对项目的测绘成果负主要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测绘生产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技术设计书进行作业,并对作业成果质量负责。
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岗位的工作质量。因工作质量问题影响成果质量的,需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生产前期准备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承接测绘项目时,一般应进行合同评估(或计划任务评估),实施能力能够满足任务要求,方可承接,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范畴。合同评估结果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作业,不允许边设计边作业,禁止没有设计进行作业。技术设计书必须引用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禁止使用废止标准。
技术设计书应包含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等方面内容,明确项目质量目标、环境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各环节责任和控制措施,并须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学习技术设计书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用于测绘生产的仪器、设备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用于生产的软件应通过相应的生产测试。
第四章 生产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技术设计书,结合现行规范、技术标准进行实施。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应实施首件成果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书进行验证。首件成果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技术质量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加强工序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有效控制影响成果质量的各种因素。
第二十条 生产作业中的工序成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经作业人员自查、互检,达到合格标准,签字确认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生产部门的过程检查须按规范要求做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合格后一并提交最终检查。
下道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道工序成果,上道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改、处理。退回及修改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
因质量问题造成下道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道工序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部门应当在关键工序设置必要的检验点,实施工序成果质量的现场检查。现场检验点的设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作业人员水平、成果质量特征等因素,由技术质量管理部与生产部门进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成果,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做出质量记录,采取纠正措施。不合格成果经返工修改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查;不能进行返工修改的,应予报废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最终检查合格的成果,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提交成果。验收不合格的成果必须全部返回生产部门进行全面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检查和验收。因返工修改影响项目进度或造成损失的,由相应责任人按有关测绘法规及项目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成果质量的过程检查、最终检查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五章 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检验合格的测绘成果,须经技术质量管理部确认或签章后,方可由市场开发(生产管理)部按规定的程序对外发放,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最终成果。
第二十六条 在成果提交的同时,工程负责人应将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资料整理成册并及时送档案室归档,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档案室应检查归档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质量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质量奖惩评优制度。对在质量管理和提高成果质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生产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不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影响成果质量的部门和个人,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该工程项目不能参与评优。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部门负责进行修改或返工;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生产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该项目负责人进行职责,并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分别承担测绘成果质量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成果质量检验人员玩忽职守、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公司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测绘质量事故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提出补救及调查方案,批准后实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质量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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