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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4     次浏览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过程、成果验收至成果交付使用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查工作。第二条检查验收严格执行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过程、成果验收至成果交付使用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条  检查验收严格执行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及项目技术设计书和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

第二章  过程检查

第四条  作业组在生产过程及成果提交前进行全数自查、互查。

第五条  生产部门对作业组提交的成果进行过程检查;过程检查采用全数检查(涉及野外检查项可按40%抽样检查)。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及时按要求修改完善,严重的问题必须返工重测,重新检查直至合格。

第七条  质检人员应按公司《质量检查记录管理办法》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章  最终检查与验收

第七条  由技术质量管理部对测绘成果实施最终检查。

第八条  最终检查一般采用全数检查,涉及野外检查项可采用抽样检查(样本量符合相关规定),样本以外的应实施内业全数检查。

第九条  最终检查应审核过程检查记录。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资料质量错漏处理。

第十条  最终检查应按照公司《质量检查记录管理办法》做好质检记录,并评定成果质量。

第十一条  成果质量的验收是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应独立,按顺序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倒顺序。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质量经最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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