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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9     次浏览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文2983字)

 

 

 

 

 

芜湖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出资人代表机构和一般监管规定

第四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级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制订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 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七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严格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

第八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制度。其中,经营业绩考核遵循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原则。

第九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改革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和管理方式,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分配和监管机制。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双重管理。出资人代表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董事会建设,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接受股东(大)会、监事会监督。

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需要,结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的要求,投资设立子企业,企业的法人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各级子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企业组建;

(二)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者转让国有股权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超过1000万元(不含本数);

(四)处置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单项资产;

(五)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单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市域内投资项目;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市域外的任何投资项目;

(六)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确定和薪酬兑现;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由市委管理的及新闻宣传、文化、政法、金融等特殊市属国有企业的组建、撤并、注销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市外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市内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事项,导致市政府丧失国有企业控股权的事项,由市政府审查后报市委批准。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不改变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或者转让国有股权对应的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

(五)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确定及变更;

(六)处置房产、土地及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不足10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七)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市域内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企业自主投资项目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备案。

(八)实行年薪制的各级子企业负责人考核指标确定和薪酬兑现;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的,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减资本和资产处置事项。其中,主要承担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减资本事项,须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出资人代表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及兑现企业负责人薪酬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事前向出资人代表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市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一企一策”地对市属国有企业给予分类授权放权,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

第四章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活动。

出资人代表机构协调处理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出资人代表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以及社会监督。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代表机构违法干预市属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九条  政法、金融、新闻宣传、文化类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此前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市政府需特别授权的,单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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