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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出差差旅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出差差旅费开支标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根据芜湖市相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从2017年11月1日起,公司公务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43号)、《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芜湖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832号)、《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行[2017]60号)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件)。
二、公司承揽的外地及市区外围偏远地区工程项目,其所产生的差旅费不参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各生产部门需本着节约成本,确保生产、生活安全的原则,在不超出现有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掌握,并作为项目生产成本实报实销,费用由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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